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济宁医学院女教授联谊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工会、妇委会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女教授联谊会的宗旨:以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团结学校广大具有高学历、高级职称知识女性,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智力优势和骨干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关心维护女教授利益,增强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精神,提高女教授群体素质;加强校内外女教授之间的联系,充分展示女教授的才华和贡献,使之成为女教授之间进行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增进友谊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女教授联谊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联谊会章程,热心联谊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在职女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联谊会。
第五条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联谊会委员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联谊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联谊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4.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义务
1.积极参加并支持联谊会工作;
2.执行联谊会的决议,完成委托的相关任务;
3. 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女教授联谊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内外女教授之间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开展活动交流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积极发挥女教授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二、关心青年女教师、女研究生和女大学生的成长,指导她们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引导她们成才和发展。
三、举办形式多样学习、娱乐活动,发挥女教授的特长和优势,展示女教授的风采,丰富和活跃女教授的生活,增进女教授的身心健康。
四、宣传、推荐取得优异成绩的女教授,为她们成长成才和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五、反映我校女教授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女教授的工作、生活、心理等实际问题,维护女教授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女教授联谊会会员大会。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由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13人,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学校妇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职权:
一、组织和落实会员大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女教授联谊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活动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女教授联谊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工会拨付专项活动经费;
二、会员会费;
三、会员所筹集的赞助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济宁医学院女教授联谊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